作者: ezajj 浏览: 日期:2024-05-07
AS电玩“小悦悦事件”、“雷政富事件”、“李天一案”……社会道德事件频发,固然由于社会道德环境中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但传播主体道德风险意识淡漠,在新闻传播中缺乏道德自觉,在一定程度上也加剧了社会道德混乱和新闻道德危机。新闻传播的道德风险主要来源于某些新闻道德原则和规范的推行、践履造成的风险和传播主体本身可能的道德行为导致的风险。为使社会道德更加美好,我们有必要正视新闻传播中的道德风险,切实加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
新闻道德原则与规范的践履可能带来的风险,通常源于两种不确定性:一是职业规范与社会规范的吻合度,二是职业规范践行的尺度。
新闻传播中这种潜在的道德风险,首先表现在新闻传播特殊的道德要求与社会道德的普遍要求之间的差异,导致主体做出任何一种道德选择都可能有违“立德”精神。比如,以“最美女记者”曹爱文为代表的记者们在他人处于极度危险的情况下放弃抢抓新闻而全力救助他人,这一选择显然没有恪守职业道德规范,但很好地履行了以人为本的社会道德原则,实现道德风险最小化。
传播主体角色定位不同,道德立场偏向职业道德或社会道德都可能出现道德风险。比如,某都市报头天刊登一组记者跟踪拍摄小偷扒窃得手全过程的照片,次日该报网站上又刊发 6张照片及配文,再现被曝光的 3名小偷拿着报纸对着照片自我欣赏、再一次行窃的过程和可能意识到又被记者拍下而挥手告别的情境。传播者此举遵循客观、真实再现真相的职业道德,满足了媒体吸引眼球获取商业利益的需要,却因见义不为而偏离了社会道德。进而言之,即使是符合职业道德并满足社会公益需要,也可能背离社会道德,比如从朋友处获取其不愿公开却事关公众利益的消息而将其传播,暗访中得到线人或当事人的信任而获得真相,却在报道中将这些对自己有情有义的人“出卖”,这类有失诚信之举可能导致自我内心职业道德与社会道德冲突的煎熬,同时还可能招致他人谴责。
在中外新闻传播实践中,践履职业道德规范出现偏颇而产生道德风险的现象屡见不鲜,仅在维护新闻的真实性、坚持客观公正和公开等基本道德原则上就出现诸多问题。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是传播主体的基本道德,但我们发现在求真的职业道德名义下出现了种种不道德现象。在苏丹拍摄《饥饿的小女孩》的凯文·卡特面对小女孩所处的极其冷酷的场景,泪流满面 :“我心里在说‘上帝啊 !’可我必须先工作。 ”①“先工作”揭示真相的职业责任使其获得大奖,但其在道德层面的负效应却是巨大的,以致其不堪精神压力获奖3个月后走上不归路。国内媒体在求真的职业追求中暴露出的问题也不少,一些隐性采访和体验式采访报道,记者为了揭露真相,将相关当事人的形象不加处理地呈现出来。这样的报道逼真程度无以复加,但新闻传播中仅做事实判断是不够的,还要做价值判断。这种不道德甚至非法的真实,不仅侵害了当事人,也会对社会构成不良影响。
客观公正地报道事实是新闻道德要求,可有的记者狭隘地固执于此,无视人的生命安全和人格尊严,表现出令人痛心的冷血与残酷。1997年4月台湾“白晓燕案”中的记者及媒体以人质安全为代价电视直播绑架,不仅侵害受害者家属隐私,甚至成了帮凶;2008年11月26印度孟买发生事件,印度一些电视台连续多日直播,甚至将警方与军方的行动计划和盘托出,不自觉地成了的帮手。这些隔岸观火式的所谓“客观公正”报道,间接纵容凶杀和宣传,必然引起公众的强烈不满。境内媒体及记者虽没有这样极端的报道,但有时在新闻传播中表现出眼中无人、无动于衷的“客观”也令人寒心。汶川地震中曾有电视主持人面对预制板下的幸存者竟让救援人员避开镜头、别搬动预制板让自己拍摄5分钟。灾祸面前如此客观再现惨烈的“第一现场”,这是一种“视觉暴力”,伤害的不仅是当事人,还包括受众。
公开透明是实现新闻公信力的关键之一,但公开透明是有边界的,处理分寸失当,不仅会出现侵犯国家秘密、组织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法律问题,还会出现道德风险。这主要源于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与保护相关人员名誉权、肖像权和隐私权之间有失平衡。留意大众传媒发现,有的批评性报道中披露一些与新闻事件无关但有损当事人声誉的细节;有的灾害性报道中将受害者及其亲属特殊情境中的惨相或不雅形象公之于众。例如在“深圳联防队员案”和“李天一案”等报道中将其家人的隐私也一并公开。这些不当传播显然有悖起码的道义与良知,其结果轻则引起道德谴责,重则引发法律纠纷。
传播主体的行为道德与否,有赖于道德评价。新闻道德评价是媒体、从业人员、新闻行业和社会公众对传播活动进行正当或不正当等道德价值的评判。不同的评价者站在不同的角度对传播活动的理解及所依据的道德评价标准是有差异的,传播主体的自我评价更多基于职业理念的影响而偏向职业道德标准,而社会公众更多习惯于使用社会道德标准,因此,不同主体对同一新闻传播活动会有不同的评价。
传播主体的道德风险与评价者能否正确把握动机与效果、目的与手段的关系密切相关。动机和效果是道德行为过程的两个重要因素,也是对新闻传播行为进行道德评价的直接对象。从善恶角度考察动机与效果,两者之间有多种可能,但最值得关注的是善的动机导致恶的效果。曾常见于媒体的“跳楼秀”、“跳桥秀”报道,报道者大多是基于对的同情而实施新闻援助,也因此而出现诸多小贩与城管冲突的悲情故事,但媒体的煽情和放大不仅产生不良的示范效应AS电玩,而且对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产生负面影响;频见媒体的公交、地铁上“暴力抢座事件”、暴力制止性骚扰的报道,固然源于倡导公德与正义的动机,但以恶抗恶非但不是维护道德风化的良策,反而会误导过激行为,有害于和谐社会的建设。这类基于善的动机却带来恶的效果,其内在的原因一方面在于传播主体对新闻事件把握的局限性和对结果预测的有限性;另一方面道德价值的结构本身就存在“可能”与“事实”两种形式,传播主体从职业道德角度期待善的“可能”及行为选择,并不必然会形成道德上善的“事实”,存在着“好心未办成好事”乃至“好心办了坏事”的道德风险。
目的正当也不能保证有善的结果,手段也关乎道义。采用介入式采访、隐性采访,大多是为了社会公益,以假冒身份、偷录等手段采集公开采访难以收集到的真相,旨在引起社会警觉;为了迷惑犯罪分子,媒体与警方联合施放烟幕弹;为了加强公民道德建设,电视台设置情境检验公众道德水准,诸如此类用心良苦的传播行为,目的都有一定的正当性。然而,这些明显带有欺骗性的手段和方法显然有违诚信等基本的社会道德原则。手段和方法也有善恶之别,有效的手段如果带有“恶”的因素,即使是迫不得已的手段,也可能改变目的的道德性,这正如马克思所说的:“需要不神圣手段的目的,就不是神圣的目的。 ”②况且,这类传播情境中,传播主体与当事人及受众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居于优势一方的传播主体如果其缺乏高度的道德自律,极易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偏离善的目的、背离新闻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更重要的是,这些不道德的手段时常被优势一方披上“为了公众利益”的外衣,可一旦被揭穿,失去的不止是媒体的公信力和记者的尊严,甚至会影响人们对社会的信任度。
新闻传播中的道德风险源于传播主体践履道德规范、实施道德行为的冲突性和可能性,其产生的情境也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和偶然性,我们很难提出一个化解风险的通用公式,但新闻传播作为传播主体在道德意识支配下的一种道德实践活动,合理地做好道德选择,无疑有助于排除不确定和偶然中的负面因素,有助于防范与化解风险。
新闻道德选择是传播主体在特定道德情境中面临若干可能时,依据某种道德标准在不同的价值准则之间进行传播行为和结果选择的过程。
把握好道德判断的标准及尺度。新闻传播道德判断的标准既有直接标准——职业道德原则和规范,也有间接标准——社会道德原则和规范,风险通常是出现在这两种善的标准矛盾之时。这时,多角色重叠的传播主体不能简单地以直接标准行事而忽视间接标准,这正如美国新闻摄影师协会前任会长威廉·桑德斯所说的,“你首先是人类的一分子,其次才是新闻工作者。 ”③传播主体要明确以人为本的价值原则和社会道德优先于职业道德的价值次序观念,从而做出符合主流价值体系的判断与选择。此外,还需要正确认识职业道德准则的相对性和社会道德准则的普遍性,明确传播主体作为社会存在所承担的社会责任重于传播者角色存在的角色责任,避免基于狭隘的传播者角色定位而突破职业道德规范边界、淡化社会责任。
努力使传播过程中动机、目的、手段和效果的选择趋向正当与善。为此,传播主体要有良好的道德智慧和选择能力,并具备善恶定位、态势研判和行为操作等道德价值的实现能力,力求将新闻重事实判断和伦理重价值判断有机结合。鉴于传播主体更偏重职业道德标准和动机、目的做自我评价,可能与重社会道德和手段、效果的社会评价有出入,有必要重视社会评价,并积极做好沟通与应对,正如美国哲学家约翰·罗尔斯所说:“道德准则和道德选择应当承受得住大众检验,并且可以向大众陈述并答辩。”④一方面便于修正自己的评价、调整自己的选择,另一方面也利于赢得公众的理解与认同,从而防范道德风险。
特定情境下还可以适当做道德权变或道德妥协。在新闻实践中,传播主体有时会面对道德准则之间、职业道德与现实利益的冲突,为了避免或减少利益损失,或者实现更大的价值追求,可以主动对自己所认可的相关道德准则采取适度的变通或背离行为。权变或妥协,这一特殊的道德选择方式适用于特殊的传播情境。2007年11月30日下午,艾森伯格闯入希拉里·克林顿办公室劫持数名人质后打了3次电话给CNN,面对这条可能引起轰动的“独家消息”,CNN决策层为了人质安全,决定封锁这条突发新闻,艾森伯格见媒体没有反应才逐步软化。CNN的节制不失为职业道德选择中的一次成功权变。同样,国内一些记者在他人生死攸关时刻全力施救而放弃采访,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受难者和他人隐私而放弃报道,也都是必要的道德妥协。这虽是权宜之计,但它不仅能有效规避道德风险,还能赢得人们的赞赏与尊敬。希拉里事后慰问人质时表示:“我同时对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的新闻职业道德深表感谢。 ”⑤
①燕道成:《媒介化风险与传媒责任伦理》,岳麓书社2011年版,第197页。
③罗恩 ·史密斯:《新闻道德评价》(第四版),李青藜译,新华出版社2001年版,第340页。
④卡伦 ·桑德斯:《道德与新闻》,洪伟等译,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15页。
⑤毛建国:《息:人质劫持事件中CNN可贵的理性》,中国青年报2007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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